公******關豈能如此辦案!
民生廣告網 www.y4wjbe7.cn 關注民生.服務民生 發布時間:2022-10-10 [作者:熱心網友]
江蘇新聞:
周衛星于2014年底,想將父母(即被害人、控告人周金松83歲、梁鳳娣76歲)名下的拆遷房(金城花園8號401室,現在價值140萬左右)過戶到自己名下做銀行抵押貸款20萬。由周衛星朋友錢雪東介紹認識開房產中介的關麗萍,后因周衛星銀行征信不良而無法做房產抵押貸款。然后關麗萍通過朋友王雅認識湯葉,欲借用湯葉的名義做銀行抵押貸款,湯葉同意。然后關麗萍聯系周衛星,說把被害人的房產過戶給湯葉,用湯葉的名義做銀行貸款。同時保證說,湯葉離異,房產安全(虛構將來的事實)。2015年1月6日,關麗萍、湯葉把被害人和周衛星帶到宜興市公證處,關麗萍向公證處的工作人員虛構房產買賣的事實,在對被害人隱瞞事實真相的情況下,關麗萍欺騙被害人在一份委托公證是簽字(被害人以為是把房產過戶給兒子周衛星);同時簽訂房產買賣協議,協議上房產建筑面積為110.12平方米,房產證上建筑面積為121.45平方米。如果根據被害人簽訂的房產買賣協議,根本無法完成房產過戶。公證內容為關麗萍私自擬定,與事實完全不符,關麗萍從而獲得了處分被害人房產的權利。中介關麗萍不但欺騙了周衛星,欺騙了被害人,還欺騙了宜興市公證處的工作人員,踐踏了法律的尊嚴。
2015年1月30日,關麗萍在沒有經過被害人同意的情況下,私自和湯葉重新簽訂房產買賣協議,將被害人名下的房產過戶給湯葉(房子仍然由周衛星居。,涉嫌合同詐騙。(在張如新和關麗萍的通話錄音中關麗萍明確表示,和湯葉的房產買賣是假的,目的是為了做銀行貸款,房子不是湯葉的,有錄音為證。張如新為被害人梁鳳娣之子,訴訟代理人。另有被害人證言:被害人從來沒有找過關麗萍賣房。) 然后用湯葉的名義在建設銀行貸款45萬,其中25萬為關麗萍私自多貸。事后關麗萍扣留好處費5萬元,說其中0.5萬給湯葉。當時,周衛星拿到20萬不到(現在共拿到30萬左右),關麗萍說多貸的錢算借給她。后來,由于湯葉拿該房產到處進行小額貸款,導致債權人多次上門***,周衛星害怕最后房子資不抵債,想把該房產賣掉。由于該房產產權人為湯葉,賣房必須要湯葉來簽字,湯葉趁機索要好處費5萬元,不然就不答應簽字(涉嫌敲詐勒索)。周衛星認為5萬元太多,況且過戶時已給0.5萬元,不答應湯葉的要求。之后,王雅主動聯系周衛星,把好處費降到2.5萬元,前提是先付錢,不然不答應簽字。周衛星湊了1.5萬元給湯葉、王雅。 2017年8月26日,王雅作為湯葉的代理人與買房人徐永強簽訂房產買賣協議,成交價為72.28萬元。徐永強親口對我說:“買房過程是和王雅接觸、商談的,王雅對我說,房子是其表姐湯葉的,是代理湯葉賣房的。”為了假戲真做,更好地欺騙徐永強,湯葉、王雅給了徐永強一把假的大門鑰匙和假的車庫鑰匙。
王雅和湯葉在徐永強銀行貸款下來后,打電話要周衛星搬家,周衛星說沒有拿到房款不搬家,湯葉說周衛星你如果不搬家,則徐永強不做銀行貸款。甚至在收到最后一筆35萬元后,繼續欺騙,要求周衛星搬家。后來,事情敗露,湯葉、王雅得款后更改手機號碼,銷聲匿跡。最高人民法院規定: 得款后逃跑的、揮霍錢款的,可認定是詐騙罪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。
還有,周衛星在報案筆錄中稱,王雅在徐永強還清原來45萬(實際43萬)銀行貸款后,欺騙周衛星說還銀行貸款還差10萬,叫周衛星先墊一下,周衛星給了王雅一張銀行卡,王雅陸續取了10萬,有證據證明王雅騙取10萬是在還清銀行貸款之后(后來才弄清)。公安機關對此充耳不聞,說沒有虛構事實。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,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,行為方式有兩種,一是虛構事實,二是隱瞞真相。不管是隱瞞過去的、現在的、將來的真相,都是隱瞞真相,構成詐騙罪。
2017年11月20日左右,周衛星到宜興市十里牌派出所報案并做了筆錄。幾天后,派出所的答復是:所領導討論后認為是侵占罪,不是詐騙罪,是自訴案件,歸法院管,派出所管不了。派出所沒有對關麗萍、湯葉等就周衛星報案事實調查核實,草率地認定是侵占案件。公安機關總是以各種各樣的理由敷衍、推諉,說都是周衛星的錯,周衛星參與其中,且知道情況,不屬于詐騙,說是被害人自愿的。詐騙案件中被害人(被騙人)的過錯不是行為人實施詐騙的起因,而是被告人(行為人)實施犯罪所利用的條件——《人民法院刑事指導案例裁判要旨通纂》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1月版。 被害人無奈,于2018年4月23日向十里牌派出所提交《合同詐騙控告書》,控告關麗萍、湯葉詐騙。5月底,派出所原辦案民警董俊良說:“市局法制辦吳輝的原話是‘前半部分夠詐騙,但是第一個要抓周衛星’”(言外之意周衛星是詐騙者或是為了保護關麗萍、湯葉)。張如新說同意,同時要求開《不予立案通知書》。7月30日,宜興市公安局開了《不予立案通知書》 周衛星:你提出控告的周衛星被詐騙案,我局經審查認為無詐騙犯罪事實,根據·····決定不予立案。從不予立案通知書中可看出以下執法過錯:一周衛星從未提出過控告,屬無中生有;二被詐騙的是控告人,是控告人的房產受到不法侵害,不予立案通知書依法應開給控告人;三適用法律錯誤,事實完全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及發展過程。四 程序不合法,公安機關并沒有依法對關麗萍、湯葉進行傳喚調查核實。況且周衛星和被害人是不同的法律主體。后來張如新到公安局當面問法制辦的吳輝:“既然夠詐騙,為什么不立案?”吳輝答:“你催的太緊”。疑問:一既然夠詐騙,為什么不立案??二既然第一個要抓周衛星,卻又把不予立案通知書開給周衛星??莫非跟湖南省操場埋尸案及孫小果案一樣徇私枉法?8月3日左右,周衛星和被害人近親屬到宜興市人民檢察院提起立案監督申請。9月30日答復,答復函(宜檢控申控復字【2018】31號)又是開給周衛星,認為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湯葉等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,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并無不當。沒有對關麗萍、湯葉調查核實當然證據不足。被害人周金松、梁鳳娣無奈,于2019年1月23日到宜興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(侵占)。法院給被害人開了宜興市人民法院刑事法院裁定(2019)蘇0282刑初173號,認為不是侵占案件,裁定不予受理。同時審判長蔣立軍叫訴訟代理人張如新到法院,說案件是詐騙罪,應該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,法院沒有偵查權,當面解釋為什么不是侵占罪,又為什么是詐騙罪。侵占罪和詐騙罪區別的關鍵是:非法占有的產生時間不同。詐騙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在實際占有財物之前就已經產生,占有行為本身就是非法的。侵占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合法占有財物之后才產生的。后來,被害人上訴至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,還是裁定不予受理。認定不是侵占案件,而應該是詐騙案件。
法律專家張明楷教授的《論詐騙罪的欺騙行為》、《論詐騙罪中的財產處分行為》。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,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。欺詐行為包括兩類,一是虛構事實,二是隱瞞真相,兩者占其一。不管是虛構、隱瞞過去的事實,還是當下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,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,就是一種欺詐行為。詐騙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一個特定發展過程: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——對方陷入或者繼續維持認識錯誤——對方基于認識錯誤處分(或交付)財產——行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財產——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。詐騙罪的客體要件:本罪侵犯的是公私財物所有權。財產處分者必須受騙者并且具有處分財產的權限或者地位。所以,關麗萍、湯葉侵犯的是周金松、梁鳳娣的法益(房產所有權),被詐騙的只能是被害人周金松、梁鳳娣。
在財產犯罪中,誰的財產遭受損失,首先是一個客觀事實,然后才是規范評價——張明楷教授論三角詐騙。被害人被詐騙房產損失達80萬元以上,是不爭的事實。
宜興市人民法院和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、律師事務所律師、司法部12348律師都認為是詐騙案件。宜興市公安局就是有案不立,壓案不查,對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她們受追訴,同時導致被害人無法正常申訴。
事出反常必有妖。被害人家屬在公、檢、法之間奔波了近五年,還是毫無進展,只能求助媒體,希望媒體能為公平、正義、法治,無助而發聲。
“全面依法治國最廣泛、最深厚的基礎是人民,必須把體現人民利益、反映人民愿望、維護人民權益、增進人民福祉落實到全面依法治國各領域全過程,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,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法律制度、每一個執法決定、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。”《中共中央關于黨的百年奮斗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的決議》中的這段話,指明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的價值所歸,揭示法治中國邁步前行的力量源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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